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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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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未必,
請看民法第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如果下單的人明明知道或是可以得知是標價錯誤,那麼賣方撤銷契約時,買方不見得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是賣方如舉出證據證明買方是明知或是可得而知.

如果沒有跳樓大拍賣等一些字眼或特殊活動,再參照相關產品訂價,依一般社會通念,那應該算是買方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錯誤了吧,我是覺得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啦,不過廠商為了商譽,還是得好好處理才行~
舊 2004-06-24, 04:28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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