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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看有沒有人有美國時間上法院
依據第153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那麼契約如何訂立?必須要有要約以及承諾,以本例來說,這種接受網路訂購的活動已經是有要約的事實了.
民法第154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在這裡除非商家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
第162條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關閉網站只是對於來不及承諾的人撤銷要約,
對於已經訂購的人來說,
承諾已經作出,買賣雙方要約與承諾相對且合致,契約就是生效的.
既然買賣契約生效則依據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賣方說他們搞錯數字了,所以要撤銷契約,
依據民法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必須符合第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規定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而且依據第91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除非,
他們可以找的到證據證明,
上網訂購的買受人是明明知道或可得而知道,
是賣家標錯小數點,
但是,
就好像阿婆生小孩,很拚!
所以,買家可以依據第348條要求出賣人交付電視並移轉所有權,由於本例沒有給付不能的事實存在,
不應當讓賣家依據第226條(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因為要求對方賠錢
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5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二) )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第216條 (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第 216- 1 條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這樣子賣家是小出血,買家沒有達到買賣目的,
對於買家來說是不公平的.
很多人提到懲罰性賠償,
感覺上好像是在趁火打劫,
大家不應當有趁這個機會大撈一筆的想法,
不過對於賣家自己造成的錯誤,
也應當讓他們承擔後果,而不是把消費者當作軟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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