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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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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騎機車回家的路上在木柵被警察攔檢,好死不死我又忘了帶駕照,
所以被開了一張未帶駕照,
依據的法條是 道路交通規則管理處罰條例 第25條0項第二款,如下: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 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我注意到那個汽車駕駛人,所以就又查了一下其他的法條,
發現第71條 :如下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
我的疑問就來了,機車到底是算汽車還是慢車呢?
&我覺得警察先生開我25條第二款似乎也不對,應該是第三款,我當場也有跟他說明我是忘記帶了,不知道換一款對罰金會不會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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