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開板的吉他之繩大大結婚了沒
優生保健法
第十條 (結紮手術之情形)
已婚男女
經配偶同意者 ,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但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小弟之前考慮過結紮這方法,不用戴套也不用讓女朋友擔心,剛好我又討厭小孩....
偏偏卡在
經配偶同意者這條

可惡的政府,我到了五十歲不結婚也是不能做是嗎?
不要逼我偽造配偶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