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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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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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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_g_h1121
1."毀謗”的法律構成要件是”要有主觀的犯意”。請問原作者在作比較圖時,用了”盜版”兩個字,是有”主觀犯意”嗎?你頂多說他”用詞不當”而已。
(我就說了,這樣要能告得贏,10還不趕快去告一告?

2.沒有人把錯全部推到唱片公司身上,我一直講的也都是應該”CD價值提昇與公民道德素養養成要相輔相成”。
你有在專心看人家的文章嗎?

1.主觀認定是盜版,是抄襲,這是主觀的犯意。
不知道那些撞死人的砂石車司機,會不會說他沒有主觀的犯意,只是駕駛過失
(那麻煩請製作圖的人,現身出來,帶種點就上個記者會什麼的也不錯)

2.通篇文章有許多人直指唱片公司不長進,這不叫推到唱片公司身上?,問題是唱片不長進可以不要買。沒人拿刀逼你。不買也不會死。並不是因為覺得沒有價值,就代表可以去買盜版了。
舊 2004-05-28, 12:00 P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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