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1.消費者只能評斷,這個商品有沒有創意,進而評估他的價值
但不能評斷他是抄襲,因為若是沒有辨法舉證,就是毀謗
2.同理可證,消費者也不能把過錯一股腦兒的推到唱片公司身上。
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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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毀謗”的法律構成要件是”要有主觀的犯意”。請問原作者在作比較圖時,用了”盜版”兩個字,是有”主觀犯意”嗎?你頂多說他”用詞不當”而已。

(我就說了,這樣要能告得贏,10還不趕快去告一告?

)
2.沒有人把錯全部推到唱片公司身上,我一直講的也都是應該”CD價值提昇與公民道德素養養成要相輔相成”。
你有在專心看人家的文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