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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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AC212
對消費者來說,
當他覺的唱片的價值不足以讓他付出小朋友時,這就足夠了,
或許藝人形象下滑?或許覺的唱片內容品質或是在創意上,不能滿足他,
不需要從法律的角度去確認誰抄襲了別人的創意,
就算法律認定也好,否定也罷,這都不能強迫消費者改變自己支持或是不支持的態度,
不需要去懷疑別人霸不霸道,
消費行為的產生有很多不需要你同意的理由。
產品本身在每一個不同消費者心中價值的差異,
也不是從法律可以去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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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認定這個藝人與唱片公司沒創意,這是個人認定的問題。
我的重點是,沒創意跟盜版兩者不能劃下等號。
這才是重點。你認為這算沒創意,其它人必這麼認為。
至少我不會認為,只有濱崎步才能在mv裡灑煙火
我沒有這麼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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