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錯!盜版的形容詞,必需要做到確實的舉證。
如果舉證不出來,那只是創意的引用,就如同捍衛戰警引用終極探的創意一樣
前面我舉過例子了,這在音樂界很常見
很多歌曲都有感覺旋律很像,但並不能因為感覺像,就說成抄襲
所以法律上有認定的標準,必需要一首歌裡,有多少小節完全相同,就可以判定為抄襲
濱崎步的服裝造型或是MTV拍懾手法,有做版權著作登記的,
麻煩提供一下資料吧。
是不是一個女生捲曲成身體的CD封面,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是不是一個MV裡灑煙火,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有沒有這麼霸道的?
|
對消費者來說,
當他覺的唱片的價值不足以讓他付出小朋友時,這就足夠了,
或許藝人形象下滑?或許覺的唱片內容品質或是在創意上,不能滿足他,
不需要從法律的角度去確認誰抄襲了別人的創意,
就算法律認定也好,否定也罷,這都不能強迫消費者改變自己支持或是不支持的態度,
不需要去懷疑別人霸不霸道,
消費行為的產生有很多不需要你同意的理由。
產品本身在每一個不同消費者心中價值的差異,
也不是從法律可以去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