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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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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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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錯!盜版的形容詞,必需要做到確實的舉證。

如果舉證不出來,那只是創意的引用,就如同捍衛戰警引用終極探的創意一樣

前面我舉過例子了,這在音樂界很常見

很多歌曲都有感覺旋律很像,但並不能因為感覺像,就說成抄襲

所以法律上有認定的標準,必需要一首歌裡,有多少小節完全相同,就可以判定為抄襲

濱崎步的服裝造型或是MTV拍懾手法,有做版權著作登記的,
麻煩提供一下資料吧。

是不是一個女生捲曲成身體的CD封面,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是不是一個MV裡灑煙火,給人拍過之後,別人就再也不能拍了?
有沒有這麼霸道的?

對消費者來說,
當他覺的唱片的價值不足以讓他付出小朋友時,這就足夠了,
或許藝人形象下滑?或許覺的唱片內容品質或是在創意上,不能滿足他,
不需要從法律的角度去確認誰抄襲了別人的創意,
就算法律認定也好,否定也罷,這都不能強迫消費者改變自己支持或是不支持的態度,
不需要去懷疑別人霸不霸道,
消費行為的產生有很多不需要你同意的理由。
產品本身在每一個不同消費者心中價值的差異,
也不是從法律可以去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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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04-05-28, 11:18 AM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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