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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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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說抄襲太沉重,不如說是創意的引用,像最近有人提到FIR抄襲DAI(其實懂日本流行樂的人都知道,一點都不像,不如說是抄襲ELT還差不多,明顯的就是欲加之罪,而且加罪的人還不懂日本流行樂)

那是因為台灣少見兩男一女的團體,唱片公司認為日本這種出道模式,有參考的價值,而且也很適合這三人。更何況法律沒有規定,引用同樣的出道模式同樣的歌手包裝,這算抄襲。與其說是抄襲,不如說是英雄所見略同。

今天看到濱崎步VS蔡依林的案例,說是因為有太多的巧合,所以難免給人是抄襲的想像,但事實上那些巧合多是有心人硬掰出來的,比如說,
一樣的耳環?服裝的造型,一樣的手套(藝人撞衫這種事,從以前到現在,難道還少了?明顯就是欲加之罪)

MTV的拍攝手法,還有CD封面的造型,那更是見人見智,要用什麼方法來認定這是抄襲?有明確的法規條文嗎?前面說過了,有一些人會點出台灣某歌星的歌曲,旋律很像外國的某某歌,所以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一段曲目中有多少小節完全相同,就可以判定為抄襲。如果沒有辨法證明,就憑一個感覺很像,就說是抄襲?啊是怎樣,就只準濱崎步拍MV灑煙火,別人就不準,有這麼霸道的嗎?

很多人都知道電影捍衛戰警的架構,來自終極警探第一集,為什麼沒人說它抄襲?只不過是台灣人搞不清楚什麼是抄襲,什麼是創意的引用,自行欲加之罪罷了。像前面有人提到綜藝節目的抄襲,記得好像有某電視台曾花錢去買日本的綜藝節目版權,說這是抄襲,那有明確的法規來定義,這樣的指責,還算有據有理。

另外我再提一下,濱崎步VS蔡依林的對照圖,不知道圖片的製作者,引用TVBS-G的畫面,有沒有得到電視台的同意?罵別人抄襲,罵別人盜版,自已也再做同樣的事,真不知道該說什麼的好。

抄襲和盜版..應該是兩種不同的定義,
只是仿用..那我們可以說是抄襲,比如在校學生,為了學習進步,難免有非常多的抄襲行為,他並沒有直接的從中謀取等值金額報酬,
而盜版...為何要說盜版,就是因為利用他人創意以及著作,仿傚並且獲利。
兩者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利益"問題,
撞衫?無所謂,戴同樣的飾品?無所謂...參考看看笑笑就好了,
但連販售中的CD在印製、曲調上都近似時,已經是很明顯直接的取用他人的創意及創作來謀利?
在製作商品之過程中,有沒有支付原創者相對的報酬?
若沒有....那很明顯的該受到與夜市盜版同等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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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04-05-28, 02:10 AM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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