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說抄襲太沉重,不如說是創意的引用,像最近有人提到FIR抄襲DAI(其實懂日本流行樂的人都知道,一點都不像,不如說是抄襲ELT還差不多,明顯的就是欲加之罪,而且加罪的人還不懂日本流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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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喜歡講國外如何如何, 台灣又如何如何, 那大名鼎鼎又求新求變的Madonna聽過嗎? 前一陣Madonna被告了, 原因是他的music video "Hollywood"被控抄襲著名的攝影師Guy Bourdin的作品, 來看看到底有多像 :
指責國內翻唱口水歌, 國外沒有嗎?
指責國內抄其他音樂, 國外沒有嗎?
指責國內藝人抄襲其他藝人, 國外沒有嗎?
我想說的跟kog781兄一樣, 創意在無版權糾紛的前提下是可以相互流通引用的,
但是在台灣, 卻有許多人喜歡拿這一點來掩飾自己非正當行為,
最常聽到就是"因為唱片業者不長進,所以我聽mp3不買唱片" ,
一副好像被逼著去聽mp3一樣....但是問題在誰身上?
另外,國民所得跟CD定價的問題, IFPI也有類似的比較報告,
東西貴就喜歡談國民所得高低的人也可以來看看
http://www.ifpi.org.tw/activity/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