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otdf
+1
討厭某歌手的音樂時, 消費者可以去抵制不買, 這是每個人的權力, 而不是嘴巴罵著國內歌手不長進, 但是一邊還開著驢子抓來聽的爽歪歪
|
你的這個說法只是”理論上”,是一種”理想性”。但我強調的,是一種”人性”與”務實性”。
當然了,「你(消費者)如果嫌現在CD貴,你就不要買嘛!又沒有人強迫你買!但是你就是不應該買盜版,下載MP3,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
道理人人會說,理論上我想沒有人不知道如此,但實際上呢?
我強調:「產品本身沒有價值,替代品就會出現。」對台灣唱片業者而言,他們應該思考的是:
1.MP3的問題,應該怎麼去面對與解決?
2.為什麼在日本,盜版的問題不像台灣這麼嚴重?
如果思考完了,台灣的唱片公司還是那幾句老話,”因為台灣人沒品,沒有著作財產權的觀念嘛!”;”MP3猖獗,那就抓啊!告死他們!”
那麼我真是要說:
台灣的唱片公司,該倒的就讓它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