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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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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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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water_luh
原釋字第362號:「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

但釋字第552號已補充為:「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
確認了一夫一妻制!


這兩號解釋都是在探討民法上前後婚姻關係之效力問題。

但是在刑法上,237不但規定有重婚罪,也有相婚罪,也就是有配偶之人重為婚姻犯重婚罪,與有配偶之人締造婚姻犯相婚罪。

如果相婚者本於善意無過失,也就是信賴另一方不處於婚姻存續狀態而與之結婚,可以依16條規定阻卻違法,而沒有相婚罪的構成。

而重婚者亦要探討有沒有類似的阻卻違法事由,一般來講有兩種情況:

1.經由法院判決離婚,而與第三人結婚後,離婚判決被撤銷。
2.配偶經死亡宣告後,與第三人結婚後,配偶又出現。

除此之外,惡意,也就是說明知自己婚姻仍在存續狀態中,而又與第三人為婚姻者,犯重婚罪。
 
舊 2004-05-22, 06:40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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