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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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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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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假面V3
提出一個假設,請懂的先進說明:

例:
a男和b女已有法定婚姻關係,今a男認識c女
但c女並不知a男已有家庭,結果陷入情網並和a男論及婚嫁
此時更糟糕的狀況發生,c女已懷有a男的骨肉
此時c女該如何?

c女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因此符合"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
但a男顯然有過失(隱藏其已婚身份)
是不是因此就不符合"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
又,如果真能做到當事人均為善意(先不管雙方該如何才能都做到善意無過失 )
是不是就真的可以重婚?
如果真能重婚,第二位老婆在戶口名簿上的身份又為何?

這種事搞清楚點好,也許不一定有朋友會用的到…

釋字第362號:「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再怎麼類推也無法適用於本例,
因為大法官釋字第362號原文是:
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
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
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
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
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特。

所謂的善意是因為相信戶政機關的離婚登記,而不知道該離婚於嗣後變更為無效,
或是類此之特殊情況,包括協議離婚等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產生信賴所導致之重婚在內。
至於當事人一方的刻意隱瞞,
如果已經有論及婚嫁,則該婚姻契約無效,
如果有贈與物,得要求反還,
另外可能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
以及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226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給付不能以及
第227條之1因債務不履行致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責任也有適用的可能)
至於c女因懷a男的骨肉,也許類推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a男負擔部分費用,
生產之後,則請求A男認領其子女,
至於C女,除非A男的原婚姻關係確定消滅之後,
與C女重訂婚約並且結婚,
否則與A男沒有任何身份關係。
以上是我的謬見,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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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5-22, 06:39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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