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 Dog
1-1.與國人有婚姻關係的外籍配偶(不含大陸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合法從事某些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8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1-2.但大陸配偶還是得向勞委會外勞就業組申請許可後才能在台合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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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說明
不過第一條款和第一條款第二節很無奈
先說「與國人有婚姻關係的外籍配偶(不含大陸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合法從事某些工作。」
然後又「但大陸配偶還是得向勞委會外勞就業組申請許可後才能在台合法工作。」
反正就都是針對大陸新娘就對了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