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假面V3
還沒取得台灣身份證的外籍人仕
需要繳交台灣的所得稅嗎?(因為他/她們也無法合法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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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與國人有婚姻關係的外籍配偶(不含大陸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合法從事某些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8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1-2.但大陸配偶還是得向勞委會外勞就業組申請許可後才能在台合法工作
2.不過不管能不能在台工作或有否在台工作,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都是與納稅義務人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所以還是可以享有一些免稅額及扣除額
3.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不含大陸配偶及親屬),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兩個字母。
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
1978-10-24-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