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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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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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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天昏地暗
"不退不換"並不等於已告知原物品於使用前可能為瑕疵品,你確定這樣就叫做"在法律上已完全避開"?? ,舉例來說,租房子前常有房東叫我們簽一張契約,上面通常都會有一條若是對房東提起訴訟,訴訟費由房客支出,但是在法律上,這為違反公平原則,就算我們簽名了,法官根本不會採用這個契約.更何況只是一個"不退不換",這要成立,必須原物品為可正常使用之物品,瑕疵品不在"不退不換"的範圍內,就算是很有良心的店家,在販賣前明確告知有可能為瑕疵品,一旦上法院之後,若是買方始口否認店家於販賣前有明確告知,賣方仍需為瑕疵品負責的.
今天我只是就事論事,賣方不能以買方貪小便宜為由,而把販賣瑕疵品正當化,店家該標示的是"便宜,但其中可能有瑕疵品,瑕疵品恕不退換",而不是標示一個"不退不換"而已,法律上沒有以"不退不換"來保護瑕疵品的
我只希望各行各業都以"勿以惡小而為之,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共勉之,也希望店家在進這種便宜,但有可能有瑕疵的片子時三思,不管再以任何方式掩飾,包括只寫一個 "不退不換",都是沒有明白告知消費者有瑕疵片的可能,也不要用"誰叫他自己要貪小便宜"來安慰自己,因為這些業障都會跟著,就算user認了,業障也不會消失的
我自己沒有比誰高級,只是以此努力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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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5-10, 06:11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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