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ophistai
Basic Member
 
sophista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回覆: 樓上的鄰居漏水到家中!!!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saymaker
是這樣的,前一陣子家中廁所的天花板開始滲水,起初不以為意,可是漏水的情況越來越嚴重,跟樓上的鄰居反應,講了好幾次,對方口頭上說會找人來修,可是過了好幾個禮拜了,也沒看到有人去他們家修理過,滲水的情況也不見改善,這種情況我有辦法依據什麼法來提出申訴嗎?這個問題困擾著我,不好意思,要麻煩版上的前輩提供方法指教一下了,謝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92年12月31日 修正)
第3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第6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2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簡單的說,依通常情形您可以自行雇工俢繕,並依同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請求進入他人家宅中實施必要的修護工程,
但是要注意同條第2項的要求,如果對方拒絕不讓您雇工進入實施必要俢繕,那就是撕破臉法院見.
最好是雙方都能和氣解決,並依同法第12條規定,
雙方有責任共同擔負修繕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其中一方的責任造成損壞.

另外停供一個法院判決供您參考,
88,訴,2832

右當事人間請求強制修繕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OO市OO路O段OO巷O號O樓房屋,對其內廚房、
浴室之排水管漏水,施行修復行為。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5-05, 01:37 P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ophista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