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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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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波卡多
拿這次不見不散來說~~
難道就不需要消費者來支持嗎??
發行商可下工夫發行
結果消費者卻寧可購買盜版..
不見不散我有收..約520元
當初電影院上映的時候
中壢夜市賣50元兩部
我只覺得今天我支持台灣電影
雖然被剝削卻也盡了微薄的力量
也許五百多元扣掉成本扣掉東扣掉西
蔡明亮至少賺的到一點
要是我去下載~去買盜版~去copy
那在他口袋裡面會抽到盜版商的半毛錢嗎??

可以說政府罔視消費者的權利
可以說發行商剝削消費者
但是你可以選擇不要購買~
卻別說盜版COPY是唯一對抗的出路..

我要強調的是善意第三者消費者的行為是無辜且可容忍的
不管你買520元或是夜市50元或是download
你都是付錢買方都不須學習辨識或擔負買盜版的罪名
你怎麼知道夜市50元不是蔡明亮發行的
download不是他自己丟上去提供的
可是目前台灣法令是買盜版跟download
消費者都背負罵名及重刑
越演越烈的情況
還有上櫃廠商丟的台灣滿坑滿谷的dvd
還恐嚇買的人"故買贓物"
買正版入罪買盜版叛刑
夜市盜版50元並不是盜版
只要它付授權費用它也是正版
相同的一區二區港版甚至台版都會是盜版
只要它沒付授權費用都是盜版
如果授權壓5萬片但多壓1萬片出來
雖是同一版本但多的那一萬片也是盜版
訝異吧
這是智財局今年力推的法案
繼"代理商條款"後的傑作
錯亂的感覺是免不了的
就像你買正版會被告"故買贓物"
它卻可以大大方方賣贓物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政府每年數億經費反盜版
針對消費者求處重刑全民入罪
賤踏台灣人權和物權
台灣還是全世界盜版最嚴重的地方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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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4-29, 04:09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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