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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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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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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的規定(條文手邊沒有但可以確定,可以自己翻一翻)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抵工資,以你的例子而言雖然沒有書面請辭但在第二天亦沒有曠職,雇主斷無理由將薪資折半,而且即使因連續曠職三天而遭解雇,雇主亦應給付勞工己文付勞務之薪資,也就是那七天的薪水一天都不能少。
建議你打個電話到勞工局,可以直接提起勞資爭議,以你的案子沒有理由會敗,除非有東西沒講。

老闆不好當是事實,但社會上亦充斥著很多惡質的老闆,在無法以道德感探討其原始意圖時,依法遵循是唯一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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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4-21, 10:09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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