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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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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有關肖像權...氣炸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肖像權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
屬重要的人格法益之一種,
惟民法第195條第1項(現行規定及修正條文)未予明定.
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的自主權利,
從而未經他人同意,
就其肖像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
或以肖像作營業****的,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
肖像權的保護應受限制,阻卻違法,
如拍攝公眾人物(如元首國會議員運動家刑事被告)(筆者註:所以也包括演藝人員,而且是受報導有緋聞的演藝人員)
參與遊行集會,儀式或意外災變中大事故之人的照片,
或拍攝風景建築街道,而以人物為其點綴.
引自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 基本理論 一般侵權行為 1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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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那會不會有人說:
1. 我沒有公開陳列 (只有交給老師跟私底下幾個朋友看)
2. 我沒有獲取利益.
3. 現在是教育系統 (交作業, 教學生)
當然, 以上的出發點當然是預先假設對手會這樣辯護.....
那有沒有辦法可以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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