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沒錯
依據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所以再依據
民法第184條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他是不是具有不良的企圖?)
3.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同法第18條),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另外依據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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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這麼容易就告的話.
那壹周刊應該很早就倒掉了...
表示這個問題不見得每次都可以告訴成功.. (至少壹周刊已經躲掉 95% 以上的告訴了)
可能需要不錯的律師, 還有對方確定犯了某些 "明確的損害" 足以列出來當作證據的.
提供您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