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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市公司之資產屬全體股東所有,政府不應逕以公權力介入、干預,損害中華電信全體股東權益。
中華電信公司為一具獨立法人資格,並經證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核定並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資本為股東所有,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今政府以推動電信自由化之名,強迫中華電信開放其固網命脈-用戶迴路,以使其他民營業者得儘速加入競爭。這無異是讓中華電信自動繳械、折鎩羽翼,供競爭業者蠶食,而最終一切之損失卻是由無辜之全體股東概括承受。中華電信的釋股作業雖然緩慢,但是民間持股已經超過二成。所以,中華電信的利潤部分歸民間股東所有,部分繳庫成為政府的歲入。是什麼道理,又是何種思惟,可以用公權力強制中華電信低價出租其網路設施,造成民間持股人與國庫的雙重損失。決策者焉能不察。
二、 交通部、中華電信公司應遵循公司經營自主原則,確實執行中華電信公司九十一年常年股東大會決議,以確保中華電信公司股東之權益。
中華電信依據公司法等規定合法成立、選任董事,並設有董事會。董事會受公司委任執行業務,自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且股東大會亦已明確決議「用戶迴路開放應循商業協商機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股東會之決議。交通部目前仍擁有約百分之八十之股份,身為中華電信最大股東,且具董事多數席次,交通部公然違反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股東大會決議,強迫中華電信開放用戶迴路,不但與自身身分互相矛盾,亦難逃背信、利益輸送之嫌。
三、主管機關勿僅要求中華電信承擔市場競爭之義務,而不給與經營自主之權利。
民營固網業者去年以管線建設不易、須繳交大量道路回填補償費等之怠懈理由向政府施壓,企圖強迫中華電信公司提供辛苦建設五十餘年(其中過程亦包括申請挖埋管線、繳交道路回填費用等)之資產設備,再用以與中華電信公司競爭;九十一年七月,全部的民營固網業者曾經面見陳水扁總統「告御狀」,請求中央解決 用戶迴路開放一事,此乃眾所皆知的情事。如稱此「開放用戶迴路政策」為公平競爭方式,實難以理解。截至去年底為止,三家業者累計已使用二三九三億元資金,不過去年第四季單季,三家業者所動用的資金總計只有六六億,為歷來最少的一季,其坐享其成之心態,昭然若揭。
市內用戶迴路管道建設是中華電信每年在固網線路投資超過新台幣300億元,是過去50年努力才達到現在普及的程度。且3年多來中華電信積極投入寬頻網路,目前已達全國98%區域申請中華電信ADSL都能在1週內供租。基礎要一步一腳印,沒有國家會把用戶迴路當成是瓶頸設施,各縣市對管線建設規範不盡相同,中華電信也都是配合各縣市政府規範建設,業者應了解到佈建管道非短期可以達成。
主管機關強迫中華電信開放用戶迴路政策,再次凸顯政府只片面要求國營事業承擔所有市場競爭之義務,卻剝奪國營事業面對市場競爭時應有的經營自主權利。如同當初政府要求台汽承擔收購野雞車政策,野雞車業者再購買新車與台汽競爭,專門經營黃金路線,導致台汽虧損。政府再以台汽經營虧損為理由結束營業。最後,只見員工自殺、流落街頭,卻無人追究政治責任。
四、開放用戶迴路不一定能增進經濟福利,政府不應貿然推動一項違反學理,無法執行,並且負面效應顯著的電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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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立法院應尊重自由市場競爭之機制,不應另以限期、訂定價格或強迫等方式,要求中華電信開放用戶迴路,以避免圖利財團。
中華電信公司之財產權及於所屬一切軟、硬體設備,包括用戶迴路設施,其他民營業者要租用,當然要與中華電信公司展開商業協商。立法院不應假民意代表之名,擅自介入以限期、訂定價格方式強迫中華電信開放,以圖利民營固網業者。否則,不僅侵害中華電信公司之經營權,甚至侵害當初看好中華電信龐大資產、完善網路建設之股票投資者。執政者如仍恣意妄為,中華電信工會將不排除結合廣大股東作進一步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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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失學已久,看不懂上面的在寫甚麼

有好心人能說明一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