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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e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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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72
使用者的覺醒,第四台廣告蓋台與跑馬燈去除-加強版

我想各位網友都有想錄的節目卻又錄到一連串的第四台自家跑馬燈,
以及看到一半亂差地區性****,或是節目已經開始卻還在第四台廣告...
這些都令人不愉快!
所以將法規整理如下,以及申訴的管道告知各位網友!
依您想去除跑馬燈的頻道鎖定申訴,去除個1~2台系統業者還能接受,
要全去除是不台可能的事!
我想是該使用者覺醒的時候來臨了,違反法規的後果就是5萬到50萬的罰款!
蒐集證據的方式為測錄違法事實,請錄的file不要做任何剪接,
燒成光碟或是存在notebook,如果申訴無效,就請親自跑一趟縣市政府,
請他看,然後請他直接開單下去!(因為他之前就已經警告過了)

申訴單位為各位所在縣市政府,他們都會樂意為您服務,跟你說跟第四台
是沒用的,縣市政府去警告最有用,到最後他們絕對會移除你想錄的
頻道跑馬燈.
直接申訴縣市政府,然後第四台的經理就會打來跟你抱歉.....可是如果死性不改,繼續申訴,
並告知縣市政府依據法條,當我拿著證據去縣市政府所在地申訴時,就請
依照法規開單,這時候一般第四台業者就會乖乖移除,
如果真的皮皮不改,就煩請網友跑一趟縣市政府,帶著notebook把錄到的證
據show給新聞課的人員看(最好燒成光碟,比較好做證據),
並請他們開單告發,反正第四台錢多,多罰些充實國庫!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四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
形式與內容。
****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
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二字。
計次付費節目或付費頻道不得播送廣告。但同頻道節目之預告不在此限。

(因此只要是蓋台就是違法,不管是蓋了1秒或2秒或更多),
依據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六十四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警告: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或第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三項
、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

(如果再犯者就),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六十六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一、經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


跑馬燈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四十八條 系統經營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性質之內容。
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因此只要撥放到跑馬燈的訊息為(EX:1.徵求業代,請聯絡XXXXXX,2.收看CH13生活XXX
,3.申請xx寬頻價xxx元,4.徵人啟示....),
就是違法,照樣先側錄...然後申訴(直接到縣市政府才有用)!

(因此只要是與上述第四十八條不符就是違法),
依據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六十四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警告: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或第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三項
、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

(如果再犯者就),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六十六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一、經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
     
      
舊 2004-03-10, 06:0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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