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說,現在是故障,也就是說,字體模糊
是這部螢幕不應該出現的問題,不具備他應有的品質
表示出現標的物瑕疵,依據民法
那不需要任何配件,可就螢幕作直接更換才是
或可選擇退貨還錢,紙箱?頂多賠一個紙箱錢給他
2.如果部螢幕就是這樣,並無故障,而是使用者本身的滿意度問題
那如果店家願意換退貨,最好是能配合彼此的要求
畢竟現在並無任何法律上的理由,可資依據
3.事實上言,店家這麼說,不過是在敷衍跟推託責任
不管到底要不要配件、紙箱啥的,現在螢幕應該有問題下
出賣人完全沒有誠意負責,並提出此一不合理的要求
(外包裝往往可能在搬運、拆卸時損壞或拋棄,且並非交易之標的物)
平心而論,你能說店家這樣要求是應該的,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