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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最初由 Aquarius 發表
台灣法律真不是普通的亂, 到底哪一條才是對的?

不過個人的看法是躲起來比較好, 以美國來說,
超速罰款最低應該都是100美金起跳, 然後警察
也會躲起來, 甚至開著看起來像普通轎車的警車
來抓違規超速的人, 感覺上好像隨時都會出現,
這樣大部份的人也比較不敢隨意超速, 如果以
後不躲起來, 那以人性來說, 一定是警察看不
到的地方違規, 看得到的地方才減速慢行, 這
樣我不覺得是好事


Originally posted by jon
個人印象中當初加國後來不使用照相
好像是起因於:有無"明顯"標示前有相機
而明確標示又牽涉到如何標示...等相關問題
所以後來才取消測速相機
不過,十字路口的相機倒是還聽說有繼續使用

至於"因為私人財產不能照相"的這新聞,倒沒聽說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P
記得前年北卡羅來納州反其道而行,允許警察高速追逐,特地採購了一百輛特製的跑車,供北卡羅來納州警察進行追逐之用。這種跑車時速可以達到兩百四十公里,北卡羅來納州警察必須接受特殊的訓練,才能夠操控這種跑車。

老美公路警察就算駕駛普通警車,也要先受警車訓練......中華民國呢?














最初由 Schnaufer 發表

只要我不違法,條子怎麼偷拍不關我的事,如果我違法被偷拍到了,那也是罪有應得,怨不得誰。




最初由 dou0228 發表
換個角度, 如果警察自己違法在先, 又如何叫人民心服?

如果我在樓頂擺高壓電在門把上..
要開必須用特殊方式才可以不被高壓電電到

但是有交警往樓頂跑, 被電死, 那是不是活該? 誰叫你要往上跑..
你不進來不就沒事, 被電死怨不得人?
舊 2004-02-18, 05:16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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