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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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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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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yc123
看各位大爺在網路上罵的挺有徑的
吃官司可不是好玩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四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提醒你們
網路毀謗罪
法院判決以經有很多案例
別程一時口舌之快


我是pcdvdㄉ超新手 原本不想發言 也不想淌這一攤渾水
可是想了又想 還是看不下去
說真的 很明顯的這傢伙只是去找法條來貼一貼
是不是真的懂法律 我只能說機會不大
基本上 若是前幾位發言的大大真有誹謗之情事
僅需針對本章有符合構成要件的條文做討論
並不需整章條文貼出來
相信這裡的大大在怎樣也沒對 "已死之人" 誹謗吧

網路可能可以為公開的空間
可能針對於不當的發言 真有負法律責任的必要
但小弟比較有印象的案例 是日前高雄市長選舉之時
某助理冒用高雄市議會的郵件地址於論壇亂發言 而遭起訴

此案例撇開政治角度不談 也先不論是否有發言不當
但一人冒用多人之帳號做不當發言 卻是案件關鍵點之一
若是此地有多重帳號的大大(小弟沒有專指誰 別不打自招)
希望他能謹言慎行

另外 威脅人說要告人 先不論法律面
若是以情理面來看 是不是說的過去 小弟想 就讓大家去評斷吧


最後 看到這個版可讓我想到國內某知名立委(三黨都有代表)
特點有
1.錯了不承認硬ㄠ
2.專挑人語病 再做攻擊
3.喜歡告人

若是真要這樣說的話
要我來挑人語病的話 我想請這位大大先改一下錯字
像是最後一行
是"逞"口舌之快 不是"程"口舌之快
     
      
舊 2004-01-30, 02:24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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