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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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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小弟有幾點想補充:
通常若公司想要坑員工不會只有這樣子...

第一•到公司任職日起即是員工,根本不需要簽契約。
若有契約,公司都會說只是形式,只會有一份公司留存,不會給大家一式兩份的。

第二•簽了契約,勞動基準法有時候會使不上力的。
因為勞動基準法是特別法,並沒有所謂的強制力,當公司拿契約去民事法庭時,員工幾乎沒有勝訴的希望。

這是小弟曾經請教過勞工處的稽查員所得到的結論,所以...契約別亂簽呀!

====== (這是傳說中神奇的分隔線) ======

另外,投保薪資不一樣這件事,小弟認為對員工是不公平的!
因為若出了意外,勞工保險的給付是依投保薪資賠償,若用許多名目來逃避投保薪資,到頭來吃虧的還是員工。
不過幾乎沒有公司會誠實,都會巧立名目美其名說是加給、津貼,其實...只是要逃避納稅、保費等等...
然後跟員工說...總薪資沒有不同就含混帶過~~~
舊 2004-01-19, 10:16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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