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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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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捷運公司的員工福利是「可以搭車不用錢」
那麼我想大家都不會有什麼太大的意見
現在問題在於
既然捷運公司沒有這項福利
那竄改乘車紀錄當然算是貪瀆
就像如果我們公司的員工福利制度有一條「員工可免費使用公司產品」
那麼我帶產品回家當然是大大方方
如果公司不允許員工免費使用
那我不付錢把東西帶走就是「偷竊」的行為
請問哪家公司可以容忍員工偷竊?
至少在事件爆發出來之前
捷運公司看來是可以容忍的(怪哉)
保全公司的人利用「職務之便」「拿走了」原本應該「保管的五千萬」;
捷運公司的人利用「職務之便」「拿走了」原本應該「支付的車資」
請問二者差異在哪?
前者被視為是偷竊
後者卻有工會抗議?
個人甚至覺得,只要有一次的紀錄
就該比照相同的逞罰
大家都知道搶劫一塊錢跟搶劫一百萬
他們共同的地方就是「都是搶劫」
同樣的
偷一次車資與偷十次車資
他們共同的地方就是「都是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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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o it go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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