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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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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桃園縣
文章: 80
前面的証明是沒有問題啦,但是 根號6,根號8利用無理數乘無理數的証明方法
有邏輯上的錯誤.
例如 (根號4) =2=(根號2)*(根號2); 兩個無理數相乘,並無法保證結果是無理數.
所以囉, 你的証明根號6,根號8是無理數的方法是錯誤的 :P

唸書的時候, 被數理邏輯苦毒了好幾個學期...




引用:
同理,3、5、7一樣可照上述得證,不必再寫一遍了,
根號6=根號2乘根號3,一樣得證。(因為事先已證明根號2、根號3為無理數,直接拿來用)
,所以,無理數乘無理數還是無理數。
根號8=根號2乘根號2乘根號2,一樣得證。(事先已證明根號2為無理數) [/B]
舊 2004-01-09, 07:44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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