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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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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dr
插一下話, 其實網友各自的道理都沒錯
以情來說:
身為教師應該適可而止, 家長願意道歉應該就該了事, 留點後路給未來主人翁, 避免留下汙點.
以理來說:
家長欠缺詳細考慮把事情鬧大, 導致教師權益受損, 事後後悔才來道歉, 身為當事人一定心有不甘.
因兩肇共識都非常差, 而關乎錢, 台灣人翻臉比翻書快, 就只有訴諸法律, 而整個事情不該說是老的告小的, 畢竟小孩只是導火線, 而是雙方溝通互動不良,, 教師和家長互告才是(處事的是家長不是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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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就是說,以這個案例來說:老師跟沒有行為自我約束能力的小孩子計較,看起來好像很沒風度。
事實上並不是老師跟小孩計較,是老師跟家長計較,由這方面去看的話,就合理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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