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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_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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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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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吉他之繩
老師不是什麼神聖者.也沒有什麼偉大的使命.下班之後做的事情跟你我都一樣.他也是個家長,也是個為人妻,為人夫的.也是別人的孩子.
老師的權利不因工作內容有所改變.不是因為他是老師就不能告別人.
不是因為當老師之後一切就都神格化了.
神不能犯錯,神不能放屁,神不能騎重型機車,神不能去pub夜店,老師不能貪便宜買夜市的東西,神不能罷工....

沒這種事.

到底各位給老師的權限在哪裡,我想每個人都會不一樣.順了你的意就拂了他人的情.
而目前給老師的權限到底是什麼,連個規範都沒有.各位有工作契約吧.各位如果在工作中遇上了問題還可以依照契約內容來做檢視,雖然那份工作契約一定對資方較多保障,但是至少你還可以依據自己有利的部分來據理力爭.
但是老師有沒有?沒有.一個隨時可以以"道德"無限上綱的空白契約,你簽吧.

各位可以試試看,定一個規範出來.
然後看看這樣的工作你會不會想做.我先開個頭.
例:責任制(要把班上的每個小孩教到會才能走).
不得請領加班費(晚上幾點"客戶"打電話來都得接.)
不得無禮(不管家長是不是天天打電話來跟你聊天,你都不能掛他電話.一定要有禮貌的跟他暗示你自己的小孩也要洗澡了.ps一個班有三十幾個家庭,一個家庭有至少一個家長,祖母跟祖父大姑大姨媽暫不列入,否則有算不完的嘴巴)
因執行導護老師任務受傷須自行處理.就算你死了也一樣自行處理.如果學生在你導護期間受傷,也是你要去負責照顧,因為你也要負道義上相當的責任.

對於開題者所引述的老師的行為,個人不予置評.因為不足的資訊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我們也不必強做解人.只是如果談談以往你碰到的惡老師,那倒是無妨.但是以那位過去的惡老師來推斷現在的老師也是惡老師,這就有點推論得過遠了.

當一個家長照顧一兩個小孩,還會發生問題的時候,最好不要規定一個老師照顧三十幾個小孩就可以幫家長解決.


家父以前也在學校任職(人事單位, 非教職),
小弟也是聽很多關於老師的種種,
不過不管是高中國中還是小學,
大多數台灣家長有個共通的毛病,
就是把孩子丟進去學校就是老師的責任了,
然後孩子出了事才要老師負責....

姑且不論教員的素養高低或價值觀的正確與否,
如果家長自己的身教言教不注重,
當老師的頂多只是教學生怎麼做學問,
誰願意去教你家的小孩子怎麼做人?
舊 2003-12-25, 12:20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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