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來源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發稿日期: 92年12月24日 】
【主題: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修訂通過 】
【臺北報導】,臺北市審議不適任教師訂有作業原則,自民國88年以來,不適任教師解聘五人、停聘七人、不續聘五人、資遣二十八人,共計處理四十五人,另為更積極保障學生受教權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昨日重新修訂通過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
教育局局長吳清基表示,他向來重視教師的工作權益,但是老師最大的責任是把孩子帶好,倘有不適任教師發生,受傷最重的是孩子,所以,整案對於學生受教權及老師工作權,都有審議的考量。
吳清基說明,這次修訂的重點包括,適用範圍從市立學校增為公私立學校;全案的處理從報局備查改為報局核准;不適任教師輔導小組明訂五至七人為原則,其成員增列當事人信任推薦之教師,且輔導小組會議,被輔導教師應參與;其次,輔導期程原則為二個月不變,惟參酌專家建議,得延長期程由六個月縮短為二個月。
另為了確保學生受教權益,該作業原則增列部分不適任教師,學校得免經輔導期而逕提教評會審議,包括教師如疑似精神異常、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輔導無具體成效或拒絕接受輔導者,以及教師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吳清基說明,為了督促學校對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時效性,特增列學校自輔導無效之決議做成之日起十日內,應檢送教評會紀錄及其他相關作證資料報教育局審議。
吳清基說,另為維護教師(當事人)權益,有關不續聘之案件最遲應於該學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前報局審議,但是,如經學校教評會認為情節重大,應立即處理者不在此限(不受該學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前報局審議之限制)。
吳清基說,學生的受教權益及教師的關懷都不容忽視,因此,作業規定要求學校對於不適任教師於輔導期及評議期階段之教學輔導職務,學校應有妥適之安排,以維護師生權益。
在本次作業原則的修訂過程,軍訓室主任王邦正將軍提出擬將軍訓教官及護理老師納入不適任教師的適用範圍,但是礙於任用與管理體系不同,較難以比照的方式處理,因此,王邦正表示,軍訓室將會另定不適任護理老師、不適任教官的處理規範,以免損及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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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小到大遇過不適任的教師豈只五人、七人
但是真正被解聘的有多少?
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需經教評會審查,而教評會的家長會代表僅一人,其餘多為學校教師,不少學校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常被指為基於同事情誼,未充分考量學生受教權。
提供一個新聞連結
「就新聞內容來看」,有錯在先的「老師」竟然還向騎士要求巨額賠償
我不知道這個社會的價值觀到底怎麼了
有這麼嚴重的道德缺失,竟然也可以當老師?
我認同老師也是人,「或許」不該被以聖人視之
但是我認為只要老師有「犯罪」或是道德瑕疵(如上述新聞個案),都應該立即解聘
教育是百年大計、是良心事業,沒有良心的人請不要為了那一口飯,折磨我們的孩子
就我所知道的情形
1.老師向廠商(書商、設備商.....)索取回傭的情形非常嚴重
2.不當體罰(罰跪、打耳光、拳腳相向....)在我唸書的時候是見怪不怪
3.情緒性教學...這還需要我解釋嗎?
4.這兩年以「精神疾病」為由申請提早退休的教師人數暴增(這是少數得以成立的提退理由),因為不想教書還可以領退休俸享清福;這些「精神病患」正在教育我們的孩子,他們正為了提前退休而謊稱自己有精神疾病
到現在還想組工會?
想把自己當作是勞工,享受勞工有的福利,又想要有公務員的福利
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以後是不是薪資不滿意也可以罷教啊?
我認同先前網兄提的有年限證照制度(像中國大陸的駕照)
各行各業的人都為了工作而不斷提昇自己,包括我自己也是一樣,不多讀些新的期刊論文,就等著被後面的人幹掉
大部分的老師都堅守自己的崗位
少數的害群之馬更應該剷除,以還校園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