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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用民法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以開版朋友的說明來看
買賣雙方都清楚知道買方確定要買A70,但是之後可能會換A80,而店家說在一星期內都可以換,再補差價就行了。
所以買賣雙方的契約內容就是,1.買方確定要買A70
2.如果要換貨,必須在成交後一星期以內換貨,而且要補差價.
而癥結所在就是所補付的差價究竟是什麼.
買方認為是商品價格的差額.
賣方認為是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
至於換貨差額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
我的謬見是,如果商家曾經以口頭說明,或是在店舖內的****看板有註明的話(前提要確實存在而且是顯而易見),則 差額=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是合法的,因為這也算是買賣契約內容,就如同店家在櫃檯桌面上聲明"貨物售出概不退換",買方若不表示異議,就是承諾同意這樣的契約條款,除非有合法的原因跟理由,才可以主張要求退換.
但是問題是買方主張商家並沒有明說差額=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
而賣方卻主張早已說明清楚,這時候就是看兩方證據證明力的問題,通常是買方較吃虧,因為有誰會為了買一點東西又是錄音錄影又是訂立書面契約的.而商家只要秀一下告示(誰知道是什麼時候放上去的,只是反證他們是事後擺設是很困難的)或是主張當初他們在口頭上已經明確表示清楚(反正買方又沒錄音錄影,即使買方主張有證人,證人證詞的證據證明力不見得會取得法院認可).
所以,很多買賣的糾紛就因此而產生.
總歸一句,買方真的要睜大眼,買東西要謹慎,
不要腦沖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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