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訂單的法規
瀏覽單個文章
cromagnon
Regular Member
 
cromagn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新店溪旁邊的小水溝
文章: 67
這就要看您當初在訂單上有無懲罰條款
以及懲罰條款的內容是怎麼訂立的
就民法來說,口頭約定也是契約,一樣發生效力.
但是口說無憑,除非有證人或是錄音,
否則是很難舉證.

參考民法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依照這幾條規定,也許您可以寄存證信函要求商家在期限內履行買賣契約,逾期不履行得依法解除買賣契約.
以下幾條提供您參考,跟您的情形有相關之處.不過不建議您跟商家鬧的這麼絕,因為台灣人對法律條文不甚瞭解甚至有點排斥,所以比較好一點的方法可能是如果可以取消訂單就取消,如果不行就買已經到貨的部分取消未到貨的部分.最差的情況是上法院.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232 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233 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251 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__________________

DIVE!DIVE!!DIVE!!!
舊 2003-12-22, 09:33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romagn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