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otorochen
在美國,不要說瑕疵,你東西就算用過了,七天內拿去退,店家還是會奉還現金
舉個例,台灣的家樂福就是這樣,DVD Player 用用不爽,七天內拿發票就可退貨拿回現金
|
你說的沒錯,但問題是美國在法律上是偏消費者的,台灣不是
另外,即使廠商願意提供退貨的服務,當消費者拿正常的貨品只
因本身的意願而更換商品或退錢,試想其他的廠商願意跟進嗎?
對一個在培養重視消費者的消費環境,上述行為只會扼殺
這個環境的生成,能避則避!畢竟,台灣有很多中小企業,不是每家
企業都有這個能力來做這件事,賠錢生意沒人做,該賺的還是要給
人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