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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您的住址: 竹科之中很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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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telong
關於你這個案件跟窮人或有錢人應該沒有太大關係,你想想為什麼檢察官會對輕微案件以不起訴處分呢?那是因為必須考量所侵害的法益大小,因為案件勝訴了你所得結果,在刑事上可能只是幾百元罰金,或一兩天的拘役,而法庭卻必須支出的費用如人事費(如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出席費證人的車馬費..等)、雜費(如冷氣、電、紙張...等)..等民事上亦是如此,是否早已遠超過你勝訴所得的利益呢?這還不包括當事人因開庭所造成的損失喔,基於此一考量,故檢察官才會作出此一處分。
當然不可否認的,窮人與有錢人打官司,在條件上的確是比較吃虧,只希望立委諸公們能早日制定相關法規, 促使人民在法律上能夠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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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
有錢人就可以開站隨便誣賴別人嗎?
沒錢就該被打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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