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yonoko
*停權中*
 
yonok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竹科之中很操的地方
文章: 2,49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elong
關於你這件事,應可以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的毀謗罪,但是此所造成對你的侵害,似乎無實質的違法性,簡單說,就是說你所受的侵害在客觀上應該是十分輕微,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檢察官通常會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建議直接找對方談談,或找人調解,實在不得已,或真的造成你重大的損失,才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可能會白費工夫。


難道窮人就該被有錢人欺負嗎?
舊 2003-11-25, 12:24 A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yonok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