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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M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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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夕陽下的紙飛機
文章: 782
那要到當地的地方法院告他
毀謗罪
很麻煩
假如他住台中
你到時就要台中開庭
開庭幾次不知道
第一審判下來他不服
他上訴
你就要打第二審
第二審案子就會終結
不會到第三審
有重大利益才能第三審
不然最多第二審就有結果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四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算了啦 警告他就可囉~
 
舊 2003-11-24, 11:2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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