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nior Member
|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HJP
唉...謝謝大家指導
我覺得台灣的債務清償原則真的是完全站在銀行這邊的...
當初家父向銀行借錢時,以房子作為擔保...
銀行對擔保品的鑑價也高於借款金額...
結果勒~~~
銀行居然用超賤價(市價一半多一點)來拍賣家父的房子...
然後還有臉來跟我們要不足的部分???
為什麼銀行作流血大拍賣的損失,卻要債務人來負責??
既然銀行可以把家父房子賣得那麼賤,為何當初要接受這項擔保品??
等於銀行也把擔保品估價上的失誤,要我們來負責~~~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未來該如何??
好在目前民法上夫妻是分別財產制的,內人和此事無關...
至於現在我和內人的房子,是以內人的名義購買的,戶長也是她...
所以倒是不用擔心
|
對你論點不能認同
台灣的債務清償原則
是保障雙方
今天換你是債權人
難道你會讓債務人脫產
只能說銀行不是慈善事業
如房子貸500萬
10年都賣不到這價錢
請問銀行該如何處理?~~
目前你要盡快清償債務
要不這輩子很辛苦
尤其對手又是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