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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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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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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97
唉...謝謝大家指導
我覺得台灣的債務清償原則真的是完全站在銀行這邊的...
當初家父向銀行借錢時,以房子作為擔保...
銀行對擔保品的鑑價也高於借款金額...
結果勒~~~
銀行居然用超賤價(市價一半多一點)來拍賣家父的房子...
然後還有臉來跟我們要不足的部分???

為什麼銀行作流血大拍賣的損失,卻要債務人來負責??
既然銀行可以把家父房子賣得那麼賤,為何當初要接受這項擔保品??
等於銀行也把擔保品估價上的失誤,要我們來負責~~~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未來該如何??
好在目前民法上夫妻是分別財產制的,內人和此事無關...
至於現在我和內人的房子,是以內人的名義購買的,戶長也是她...
所以倒是不用擔心
舊 2003-11-19, 06:2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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