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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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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CE
警政署上午召開記者會,所提出的修法建議案主要重點有三:
〈一〉汽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帶有酒氣者〈吐氣含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下〉,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二〉汽車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情形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提供酒類或勸其飲酒者,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三〉機車及自用小客車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情形者〈超過0.25毫克〉,與其同車及年滿十八歲之乘客,處新台幣三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警政署表示,日本去年六月新修正酒駕處罰條文,採「連坐」規定,實施一年後讓該國的 酒駕死亡人數創下歷史新低,因此有借鏡的參考價值。
警政署強調,由於道安條例的主管單位是交通部,警政署的此項構想,只是建議性質,未來是否修法,還必須由內政部與交通部溝通後,才能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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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是在第三條 我上次去日本時聽說的
與酒後駕車乘坐同車的朋友或親人也要受罰
原因不該讓他酒後還繼續駕車 應該阻止才對
我很贊同這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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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敗家史 篇篇凱子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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