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yider
達到fda標準,不代表藥品本身的負作用就會比較小,只能算品管作的好,說是刻板印象也算
不論什麼藥品開發出來,都一定要作毒性試驗,寫明用量注意事項,後遺症自然也寫在上面
西藥給人印象就是藥效快,同時很可能其後遺症也強,如安肝能這味治b肝的新藥就是如此
但中藥材也有寫明藥效、後遺症及注意事項,查查藥典自然可知
而我沒說西藥後遺症大於中藥,我只提到西藥也有後遺症,有些毒性可能高過中藥材
單一成份化學物質,麻煩的地方在開發人員都希望能作出
保留有效部分去掉無效部分的藥品,但技術未足前,這點不容易作到
沒開發人員會願意開發出後遺症強烈的藥品出來
化學合成的藥品有一個特性,就是合成物質會有鏡像物質產生
常常會有類似後面這種狀況發生,左旋可治病,右旋會致命,就算實驗作出右旋無害
但誰也不能作完全的保證,真的無害,西藥開發中,如效果很好,相對後遺症不算嚴重的話
那自然就能讓藥品上市
不論如何,基本用藥觀念是藥即是毒,用量正確就可治病,用量錯誤有害身體
天然的中草藥,不代表天然物質就無毒性,最少目前已知最毒的毒物就只能從生物體得到
而這毒物可是還能拿來治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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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買西藥現在上面有"藥害救濟制度",中藥不一定有這其中差異就看出來
,是西藥安全還是中藥安全,這也是這次爭議的地方,要對症下藥,看探索頻道說海竽很毒
但是毒液萃取物可以幫助一種特殊疾病,或許將來很毒的東西能對身體有所貢獻才是
,事情是一體兩面的,沒有完美的
相關網頁
http://www.taic.tpg.gov.tw/phar/10-...20%E6%98%8E.htm
在舊政府的最後一天,衛生署的「藥害救濟法」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民眾只要因正當性用藥受到傷害,都可依此法獲得賠償。
衛生署副署長楊志良表示,過去民眾因使用藥品受害,需舉證、訴訟、求償,證明廠商有過失,才可獲得補償,「藥害救濟法」通過後,將使目前已實施之藥害救濟制度有更堅實之法源基礎,藥害救濟之藥物適用範圍,由現行涵括百分之八十之西藥製劑,擴大為百分之一百,為政府決心保障病患用藥權益之具體展現。
「藥害救濟法」與現行「藥害救濟要點」最主要不同點,在於現行係由西藥業者自願性捐款加入藥害救濟制度,故未完全涵括所有藥品。依藥害救濟法之規定,除涵括全部西藥製劑外,並將視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及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擴及中藥與醫療器材。藥害救濟之請求權時限,將由現行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一年,延長為三年。此外,藥商繳納之藥害救濟金將由現行由民間管理、運作,改由政府設基金,並依法收支、保管及運用於藥害救濟相關事宜。
「藥害救濟要點」實施後,民眾及廠商之反應相當熱烈。已有一百二十五家藥商主動參加藥害救濟制度,藥害救濟捐款總金額已達三千二百九十一萬餘元。
衛生署藥政處長胡幼圃表示,至八十九年四月底止,共有88件藥害救濟申請案中,中華民國臨床藥學會藥害救濟管理小組已完成71件完成調查報告。
目前在55件衛生署完成審議之藥害救濟申請案中,有24件判定適用藥害救濟制度,獲得給付比率為44%。24件適用藥害救濟案件,有6件為「死亡」、3件為「殘障」,另15件為「嚴重疾病」,目前已給付六百多萬元,未來總金額將可能接近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