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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ts0069
你說的那個叫調解,不成的話就是打官司,你上過法院打官司嗎?你認為消保官會免費當你辯護律師嗎?頂多幫你當證人而已,你還是得花錢請律師,而你大概以為上一次庭就甚麼都搞定了嗎?如果真能這樣就好了,台灣的民事訴訟就不會被人嫌到沒爛.你知道甚麼叫有力證據?j我想你大概不清楚,白話點解釋給你聽,就是法官採信的才叫證據.
至於律師大量增長有沒有關係?你以為美國的民事訴訟為什麼這麼普遍,甚至被人說誇張,就是因為實施這政策的關係造成律師普遍(難聽的話叫氾濫),律師為了生存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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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感謝告知。
那既然消保官會調解,消費者權益受損時難道不是應該先透過這個管道爭取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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