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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eatree
其實我一直不贊同以外國的判例來詮釋台灣本地的情況,在美國每年那麼多件的消費者與廠商(或賣方)的糾紛中,消費者敗訴並不見得是廠商(或賣方)不願負起責任,而消費者勝訴的的判例中也不見得就是廠商(或賣方)該死。如同在麥當勞的事件中,我們也僅是從媒體或其他管道得知事情發生的片段以及結果,至於雙方在舉證上內容及事件的完整經過並不知情,所以我們並不能僅以"結果論"來說明廠商(或賣方)或消費者是否有疏失。
美國的法律並非處處保護消費者,而是在於保障買賣雙方的對等權益,我們不能一直以美國消費者勝訴的判例來無限擴張台灣人自己的消費者權益。現在有不少人一直在說"台灣的消費者很悲哀"、"台灣的消費者處於弱勢"等等的言論,事實上有多少人願意站出來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既然現在台灣已經有了"消保法",為什麼不好好利用,給那些不肖的店家或廠商教訓?與其拒用、在網路上大力抨擊,倒不如法律行動來的有建設性。
不要忘了,消費者權益不是要靠廠商(或賣方)良心發現或施捨,而是要靠自己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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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沒錯,而很多人都想出來爭自己權益,可惜錢力不足,法律專業知識又不夠,衡量得失後無奈只能啞吧吃黃連;要改變的話,除非律師執照也改成像醫生執照那種取得方式,而不是搞比例制一年只開放幾張資格.像美國一樣讓律師大量增長在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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