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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t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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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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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nut
昨天看了這個討論串,心中一直覺得有點怪怪的…

今天終於想通那裡怪了。首先說道麥當勞熱咖啡燙人被告的事件,我想在美國,真是是相當重視消費者權益的,麥當勞也能謀思改進從善改之,也算得上肯負責任的商家。

美國在這方面相當的注意,看看別人,想想自己。所以我也同意,台灣的消費者的確是很可憐的。

補充一個例子。電影致命武器第三集,警探墨陶即將退休了(雖然最後是沒退成),委託小矮子朋友賣掉他的房子,在找人來看房子時,小矮子說「依法律規定他必須主動告知房子的一切缺失以及修繕歷史」。人家的法律處處保護消費者,我們呢?在網站上公布一下,就算善盡「主動告知」之責了嗎?我不怎麼同意。


其實我一直不贊同以外國的判例來詮釋台灣本地的情況,在美國每年那麼多件的消費者與廠商(或賣方)的糾紛中,消費者敗訴並不見得是廠商(或賣方)不願負起責任,而消費者勝訴的的判例中也不見得就是廠商(或賣方)該死。如同在麥當勞的事件中,我們也僅是從媒體或其他管道得知事情發生的片段以及結果,至於雙方在舉證上內容及事件的完整經過並不知情,所以我們並不能僅以"結果論"來說明廠商(或賣方)或消費者是否有疏失。

美國的法律並非處處保護消費者,而是在於保障買賣雙方的對等權益,我們不能一直以美國消費者勝訴的判例來無限擴張台灣人自己的消費者權益。現在有不少人一直在說"台灣的消費者很悲哀"、"台灣的消費者處於弱勢"等等的言論,事實上有多少人願意站出來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既然現在台灣已經有了"消保法",為什麼不好好利用,給那些不肖的店家或廠商教訓?與其拒用、在網路上大力抨擊,倒不如法律行動來的有建設性。

不要忘了,消費者權益不是要靠廠商(或賣方)良心發現或施捨,而是要靠自己爭取的!!
舊 2003-11-12, 03:56 PM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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