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nut
昨天看了這個討論串,心中一直覺得有點怪怪的…
今天終於想通那裡怪了。首先說道麥當勞熱咖啡燙人被告的事件,我想在美國,真是是相當重視消費者權益的,麥當勞也能謀思改進從善改之,也算得上肯負責任的商家。
次及支票收受的例子,我今天想通了,支票收受並不是一個「消費行為」,頂多只能歸類為「商業行為」,而商業行為當然是弄不懂支票的問題,就不要收,要收就得弄懂吧。
誠然,「消費行為」也是「商業行為」下的一個子集,但我想大部份人也都同意,一般站在弱勢的消費者,理應受到一部份的保護,不能因其「商業行為」的大傘就得忍氣吞聲全盤接受誇大宣傳、不實****、不誠實、不清楚的標示……等等惡質的商業行為。
美國在這方面相當的注意,看看別人,想想自己。所以我也同意,台灣的消費者的確是很可憐的。
補充一個例子。電影致命武器第三集,警探墨陶即將退休了(雖然最後是沒退成),委託小矮子朋友賣掉他的房子,在找人來看房子時,小矮子說「依法律規定他必須主動告知房子的一切缺失以及修繕歷史」。人家的法律處處保護消費者,我們呢?在網站上公布一下,就算善盡「主動告知」之責了嗎?我不怎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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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出售主機板的商家應該「主動告知」消費者此塊主機板的來龍去脈,
我在美國也買過維修過的IBM Laptop, 是賣方主動告知此Laptop是維修過的,
而非IBM US提供檢視序號的方式
說到台灣人比美國人可憐這點, 我認為很大部分是台灣人自己造成的.
在美國或許有很多保護消費者的法律, 但是卻有更多誠實的人.
自我要求的標準比台灣高很多, 就算法律規範不完全也不太有人會去鑽漏洞.
在台灣就算法令規定甚嚴, 還是有許多敗德商人想盡辦法去佔消費者的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