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nut
昨天看了這個討論串,心中一直覺得有點怪怪的…
今天終於想通那裡怪了。首先說道麥當勞熱咖啡燙人被告的事件,我想在美國,真是是相當重視消費者權益的,麥當勞也能謀思改進從善改之,也算得上肯負責任的商家。
次及支票收受的例子,我今天想通了,支票收受並不是一個「消費行為」,頂多只能歸類為「商業行為」,而商業行為當然是弄不懂支票的問題,就不要收,要收就得弄懂吧。
誠然,「消費行為」也是「商業行為」下的一個子集,但我想大部份人也都同意,一般站在弱勢的消費者,理應受到一部份的保護,不能因其「商業行為」的大傘就得忍氣吞聲全盤接受誇大宣傳、不實****、不誠實、不清楚的標示……等等惡質的商業行為。
美國在這方面相當的注意,看看別人,想想自己。所以我也同意,台灣的消費者的確是很可憐的。
補充一個例子。電影致命武器第三集,警探墨陶即將退休了(雖然最後是沒退成),委託小矮子朋友賣掉他的房子,在找人來看房子時,小矮子說「依法律規定他必須主動告知房子的一切缺失以及修繕歷史」。人家的法律處處保護消費者,我們呢?在網站上公布一下,就算善盡「主動告知」之責了嗎?我不怎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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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同其他大廠,華碩網站裡有寫明序號貼紙的重要性
然後在說明手冊中再次強調此序號貼紙的重要性(手冊第(ii)頁)
客服人員在客戶詢問時可提供相關條款的諮詢服務
一切都照規矩來,也有透過各種能告知消費者的管道盡自己的義務將相關條款告知消費者,因此我不認為此次華碩有任何標示不明的問題。
倘若說真的要到法律明文規定消費者每買一次商品時,商家都有必要從頭到尾將該廠商的所有相關條文重述一次...我看除了消費者懶得聽...連店家也會重複到瘋掉吧...
我比較好奇的是...同樣的條款,經過同樣的管道將所需要告知的相關規定依法告知客戶,為什麼只有台灣,只有這裡會發生這種"臺灣消費者就是比較可憐","台灣廠商就是欺負自家人"的這種言論?難道說國外真有不同嗎?還是台灣客真的比較盧?(抱歉,好歹我可以確定整天被人稱呼為"澳客"全名的"澳洲來的客人"並不會不講理,有裡就是有理,有法令就是Follow,並不會發生同樣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