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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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這個討論串,心中一直覺得有點怪怪的…
今天終於想通那裡怪了。首先說道麥當勞熱咖啡燙人被告的事件,我想在美國,真是是相當重視消費者權益的,麥當勞也能謀思改進從善改之,也算得上肯負責任的商家。
次及支票收受的例子,我今天想通了,支票收受並不是一個「消費行為」,頂多只能歸類為「商業行為」,而商業行為當然是弄不懂支票的問題,就不要收,要收就得弄懂吧。
誠然,「消費行為」也是「商業行為」下的一個子集,但我想大部份人也都同意,一般站在弱勢的消費者,理應受到一部份的保護,不能因其「商業行為」的大傘就得忍氣吞聲全盤接受誇大宣傳、不實****、不誠實、不清楚的標示……等等惡質的商業行為。
美國在這方面相當的注意,看看別人,想想自己。所以我也同意,台灣的消費者的確是很可憐的。
補充一個例子。電影致命武器第三集,警探墨陶即將退休了(雖然最後是沒退成),委託小矮子朋友賣掉他的房子,在找人來看房子時,小矮子說「依法律規定他必須主動告知房子的一切缺失以及修繕歷史」。人家的法律處處保護消費者,我們呢?在網站上公布一下,就算善盡「主動告知」之責了嗎?我不怎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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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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