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公司在離職後,以不成文的名義剋扣3000元為抵押金,而且也沒有告知當事人,原本想說可能為期1個月,今天再回去問會計,結果才知道是"3個月",真是&^*$%#*@
想請問是否有人遇過這種情形及該如何向有關單位申訴?謝謝!
1.抵押金的部份在合約上並未記載(我沒有副本)
2.當初公司表示有勞健保,但事實上均未投保(也沒有扣保費)
3.公司對於"抵押金"的說法是:必須等釐清個人並未積欠公司,或造成公司損失後,再決定是否從3000元扣除(雖然工作內容有牽涉到應收帳款部份,但公司規定必須於當月15日前將所收之款項繳回公司,否則會以日計算罰款,因此也不會有積欠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