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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i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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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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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eiko0912
一、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死亡時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遺產,均應課徵遺產稅。

二、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應課遺產稅。

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相關細目可以參考遺產稅法

(再簡略作答)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舊 2003-11-10, 10:2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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